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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3.16爆炸案,凶手报复父母深夜引爆千斤炸药,致108人死亡

2024-11-09 10:31 来源:网络 点击:

石家庄3.16爆炸案,凶手报复父母深夜引爆千斤炸药,致108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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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16日凌晨,四声惊天巨响将石家庄这座城市从睡梦中唤醒,伴随着这声巨响的是两栋居民楼的倒塌,以及108人的死亡,多人受伤的惨状。

“3.16”爆炸案发生之后,在全国范围内都引发了激烈的讨论。面对这种情况,石家庄公安局连夜成立了专案组,迅速从废墟中救治伤者、安抚家属,同时对此案展开了调查。

最终,在公安民警的不懈努力以及人民群众的配合之下,本案中收靳文超(化名)被成功缉拿归案。

本文,我们来聊一聊石家庄“3.16”爆炸案的始作俑者——靳文超的罪行。

一、可悲又可恨的童年

靳文超出生于1960年,那个年代由于天灾频发,导致饥荒传播到了全国各地,很多人都只能以草根树皮为食才能不被饿死,靳文超的家庭当然也是其中之一。

在当时,抛弃新生婴儿的现象屡见不鲜,但靳文超的父母为了养活他,几乎把家里一切能用的东西都用在了他的身上,也正是因为这样,他才活了下来。但靳文超还是留下了营养不良、身体虚弱的病根。

靳文超五岁那年,一场高烧让他几乎失去了所有的听觉。他的父母对此十分愧疚,对靳文超也是百般溺爱,就这样,这个家平和的度过了一年。

1966年,靳文超6岁,到了该上小学的年纪,他的父母砸锅卖铁凑够了学费,送他上学的时候还叮嘱老师孩子听力有障碍,让老师平日里多照顾着点。

可是,世界上哪有那么多顺心顺意的事情,才过了一天,靳文超听力有障碍的消息便在班内传开了。有人嘲笑他,有人欺负他,面对这种情形,靳文超并没有选择向老师寻求帮助,而是将这件事悄悄地埋在心里,仇恨的种子也逐渐开始在靳文超的心中生根发芽。

随着年龄的增长,靳文超由于听力问题和同学之间的成绩差异越来越大,但是靳文超是一个自尊心特别强,甚至出现一定扭曲的人,他根本无法允许这种现象存在。

在他看来,老师平日里对自己的照顾是看不起自己的表现,而自己变成残疾,成绩差也全部都是父母的原因,和自己本身一点关系都没有。

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靳文超与父母之间的争吵次数越来越多,他与父母老师这些关爱他的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而他的内心也变得越来越黑暗。

二、愈发扭曲的心理

初中毕业,靳文超步入了社会,由于上学期间什么都没有学到,再加上听力上的障碍,靳文超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处处碰壁。最终一家好心的饭店老板收留了他,让他在这里做起了洗碗工,他的生活也算有了一定的保障。

可因为性格问题,靳文超经常与饭店中的客人发生肢体冲突,老板对于这样的事情也很无可奈何,他劝说了靳文超很多次但并没有效果。终于,在一次冲突之后,老板将靳文超给开除了。

后来,在一位朋友的介绍下,靳文超认识了一位来自云南的姑娘,两人几乎一见钟情,在这个姑娘的引导下,靳文超改善了许多。慢慢的,他有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工作,在他24岁那年,与这个姑娘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两人的婚姻一开始还是很幸福的,但随后发生的一件事,让这个原本美好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原来,靳文超妻子家的亲戚因为生意做得好,就准备来石家庄开一家分店。由于腾不出人手,他们只好让靳文超的妻子帮忙打理,久而久之,她竟然成为了这家分店的小老板。

随着生意越来越好,靳文超的妻子挣的钱也越来越多,这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应该是好事,可靳文超并不这样认为。他觉得,妻子挣的钱远高于他,这件事让他很没有“面子”,说到底还是他那扭曲的自尊心在作祟。

这件事之后,他变得易怒暴躁,对妻子不是拳打就是脚踢,就算如此,他的妻子也并没有选择跟他离婚,因为在他的妻子看来,这并不是靳文超的本性,他相信靳文超一定能恢复成之前那样的。

可20多年形成的心理又岂是那么容易更改的,1988年,靳文超为了“报复”妻子,竟然强奸了一位站街女,他也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正是因为这件事,他的妻子对她彻底失去了希望,两人就此离了婚。

三、终成恶魔

原以为,十年的牢狱生活能让靳文超有所反思,有所改变,但没想到,靳文超在出狱后竟然更加变本加厉。

1998年,牢狱期满的靳文超出狱,这时的他,彻底成为了孤家寡人,父母不愿意与他相认,之前仅有的几个朋友对他唯恐避之不及,由于犯罪经历的存在,几乎所有的工作都不招他。面对这种情况,靳文超将自己的“悲惨”归结到了父母和妻子身上,他认为都是因为他们,自己才会变成现在这个样子。

通过询问,他找到了妻子现在的住处,可当他到了却发现,妻子已经再婚,并且还有了一个孩子。“我落魄成这个样子,凭什么你的生活这么美满?”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靳文超将自己原本的妻子残忍的杀害了。

杀人之人,自知走投无路的靳文超萌生出了一个更加可怕的想法,“杀一个人是杀,杀两个人也是杀,我要把对不起我的人全都杀光,让他们付出代价”

本着这样的心理,靳文超从黑市购买了1150斤的火药,他将火药分别置于“仇人”的住所然后引爆,最终让108名无辜群众失去了生命,这其中也包括靳文超的父母。

案件发生后,警方快速展开搜索,没过多久,便将靳文超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可当警方正准备实施抓捕的时候,他们发现靳文超的住处竟空无一人。原来,他早就在警方到来之前逃走了。

于是,警方也不敢耽搁,由于靳文超曾经坐过牢,警方掌握有他的相关信息,借助这些具体的信息,警方在全国范围内发布了通缉令。

最终,在人民群众的帮助下,警方在广西将靳文超抓获,这时的他正想着逃出边境。眼看自己被抓,靳文超也放弃了反抗,承认了所有的犯罪事实。靳文超因爆炸罪、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刑。

四、以案释法——本案判决分析

1、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1988年的那场案件中,靳文超在大庭广众之下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了站街女,符合第三个情形“在公共场所当中强奸妇女”,所以,他最开始被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2、爆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以下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 弹三枚以上的;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在本案中,靳文超为了所谓的报复,在黑市中购买储存的爆炸物重达1150斤,已经远超法律规定的界限。所以,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爆炸罪,按律应该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观此案,靳文超也确实构成了杀人罪的三个要件:

(一)杀人罪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靳文超在犯罪时已经超过十四岁,且精神并没有问题,该条符合。

(二)杀人罪是故意犯罪:以本案中靳文超的妻子被杀为例,靳文超嫉妒妻子生活美满,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自己的妻子死亡,所以此要件也符合。

(三)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靳文超采用爆破手段夺走了108条无辜的生命,法律规定,若是因为正当防卫而失手杀人,则会从轻甚至无罪处理。但很明显,被害人并没有对靳文超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所以正当防卫不成立,该要件也符合。

靳文超手段歹毒,行为恶劣,造成100余人死亡,对社会有极大危害。因此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双罪并罚,法院判处了靳文超死刑。

虽然,在本案的最后,靳文超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可在这场爆炸中失去性命的108名无辜之人,以及被他残忍杀害的妻子却无法重生,这背后又有多少个家庭的美好生活迎来了破灭。这场悲剧,皆因靳文超一念而起,他万死难赎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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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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