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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黑诊所”,患者输液昏迷,救治无效死亡!

2024-07-16 07:49 来源:网络 点击:

遇上“黑诊所”,患者输液昏迷,救治无效死亡!

很多人在生病时可能会图方便省事,前往小诊所就诊。然而,部分小诊所不具备行医资格,且设备简陋,从业人员医疗水平有限,有些甚至无证行医,存在较大医疗安全隐患。

最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

被害人就是在小诊所看病

结果遇上了无证行医的“黑医生”

案 情

“黑诊所”输液致患者昏迷

案发当日,被害人常某因出现类似感冒的症状,到案涉诊所就医治疗。在此过程中,该诊所所谓的“医生”章某本身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没有医师资格证书,但其还是开具了头孢类注射液等相关药品给被害人常某。

章某开出处方后,该诊所护士乐某为被害人常某配药输液,在输液过程中,被害人常某出现呼吸困难、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送医院抢救后医治无效死亡。

判 决

 “医护”均构成非法行医罪

“经调查,被告人章某没有医师执业相关证书,其租用了一个诊所的场地来进行诊疗业务,被告人非法行医的行为,虽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但被告人的行为仍属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丁璇介绍。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乐某作为诊所聘用人员,明知章某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仍帮助章某开展医疗活动,同样构成非法行医罪。

根据被告人章某、乐某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表现,考虑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二人在本案中是一般共同犯罪,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在民事赔偿部分,经过庭前调解,两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常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补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相关损失。

释 法

法律对“非法行医”零容忍

法官介绍,最近5年来,法院对危害食品药品和医疗健康安全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在涉及医疗健康领域的诉讼中,昆明两级法院审结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件41起,判处罪犯43人;审结医美系列诈骗案2件,判处罪犯8人,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那么,究竟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呢?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国庆介绍,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乐某的行为同样构成非法行医罪,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医疗行业是特殊的有较高从业门槛、从业资质的行业,在诊所工作的人员,明知他人没有相应医疗从业资质的,帮助其实施非法行医行为的,同样也构成犯罪。

医术师承、民间认证、“小门诊”看病方便……这些通常是一部分患者选择去小诊所看病的主要原因。殊不知,这些所谓的“医生”造成误诊漏诊加重患者病情的情况再普遍不过,更有甚者最终危及患者的生命。

再次提醒广大群众,生病时应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看病,切莫病急乱投医,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

同时,告诫未持医师执业资格证正在“行医”或准备“行医”的“医生”,非法行医不可取,遵守法度方可为。

编辑:杨箫语

审核:高明、谢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