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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信息,芝罘两房东被行政处罚

2024-07-14 16:11 来源:网络 点击:

未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信息,芝罘两房东被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暨流动人口的管理秩序,芝罘公安分局集中力量、多措并举,对全区范围内进行地毯式、车轮式排查,切实加强出租房屋管控,全力消除各类盲点、漏洞和隐患,织密织严安全防控网格。

流动人口登记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违法犯罪方面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用人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安机关申报流动人口信息,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客、房东同处罚

▲查获四名违法行为人

4月13日,南大街派出所根据掌握的线索,迅速查处四名违法人员,全部依法行政拘留。期间,在对案件梳理过程中,民警发现其中一名妇女属于流动人口,该在海防营社区经纶街一出租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经调查,房东张某某存在未按规定申报该违法行为人流动人口居住情况,现其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房东张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14日,在深挖已知线索的同时,南大街派出所加大对海防营社区出租房屋清查力度。在排查过程中,民警发现租住在青云巷的一名流动人员也没有登记其居住情况,依法传唤出租房房东郑某某,并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请及时、如实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让我们一起为和谐芝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努力

申报责任主体(除流动人口本人)可通过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http://www.jzz.gov.cn/net.do)和”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自助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流动人口本人可在”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办理自助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业务。

申报责任主体

1、流动人口本人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3、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4、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